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应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操作流程,服务过程中单据采集、缮制与流转宜采用电子化操作。 

1.2应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各项业务受理条件、所需或所制单证、提供的时间节点,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见附录C。 

1.3 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委托人服务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容、计收方式和标准的详细情况。可按照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中的外贸综合服务项目及增值服务,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报价或收费经委托人接受后,如遇外汇、保险或其他额外费用政策等变化,可与委托人协商修改。 

1.4 可根据风险控制和监管部门的需要,征集经委托人授权后的必要信息与材料,当发现有违法违规嫌疑或高风险概率时,应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 

2 建立委托关系

2.1 应通过问询、查询和走访,收集与核实必要的委托人信息,初步判断外贸业务真实性:

a) 询问委托人是否在县级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

b) 询问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能、产品价格区间等基本面貌,历史订单、供应商等交易背景;

c) 查询该委托人及其供应商的企业注册信息、企业生产/贸易性质、税务、司法诉讼等信息;

d) 实地走访考察,确认供货企业生产、产品、装货、出运等具体信息,走访结束应填报供货企业走访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内容见附录D。

2.2 应建立备选委托人档案,依托已有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产品库与供应商库,综合已收集信息,对比审核委托人信息,分析备选委托人的准入资格。

2.3 应根据已有的数据信息、风险控制原则和准入相关条件,依托大数据持续分析和评估委托人信用风险,宜进行委托人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

a) 对于首次注册委托人,应赋予账号,将其纳入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委托人管理库名录,在具备条件时报送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委托人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宜对首次注册委托人进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实地考察核验,收集其近一年的基本情况、销售数据、生产设备及厂房规模、纳税情况、水电缴费凭证等风险控制信息,持续评估委托人信用风险等级;

b) 对于不符合的委托人,将其列入潜在委托人名单,以备后续跟进;

c) 对于存在失信或造假行为的委托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后续不再准入。

3 服务供应商选择

3.1 可选择的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

a) 监装验厂;

b) 报关;

c) 商业保险;

d) 法务财税;

e) 物流仓储;

f) 银行等金融机构。

3.2 应选择已取得所在行业从业资质,并具有必要的对外贸易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的服务供应商。

3.3 应选择具备真实性审查与社会责任审查能力资质的监装验厂服务供应商。

3.4 应选择符合GB/T 30838—2014 中第7 章和10.2 中相关要求的物流仓储服务供应商。

3.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与各类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供应或代理合同(协议),管理服务供应商,确保服务质量。

3.6 应履行对委托人及监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负责对委托人的事中事后沟通处理,确保服务供应商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服务供应商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4 签订合同(协议)

4.1 应在委托人准入审核通过后,签订统一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a)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b) 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c)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d) 委托人和代理方的特别约定;

e)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f) 保密条款;

g)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h) 一般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分割性;

i) 关于确认第三方服务内容的附加协议等。

4.2 委托合同(协议)中责任保证、免责条件、责任限制、时效、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应符合GB/T22153 的有关规定,合同范本见附录E。

4.3 在委托合同(协议)执行期内,业务状态发生变更时,委托双方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告知对方,协商变更事项,办理变更手续。

5 订单审查与跟踪

5.1 应向委托人收集必要的单证,依托历史信息数据分析控制风险,审核与确认生产、订单及订单收货人的真实性,确保订单风险可防可控,符合监管运营要求:

a) 订单真实性:与海外客户的往来邮件、函电等;

b) 收货人真实性:国内外信用机构推送信息等;

c) 生产真实性:实地查验等。

5.2 风险防控等级设置参考以下方面:

a) 进出口产品种类、价格与委托人信息;

b) 产品性能、价格与历史信息匹配度;

c) 出口额与资金流的异常变化;

d) 供应商的风险变化;

e) 货源地;

f) 进出口口岸;

g) 出口目的国别(地区)等。

5.3 应在准入、查验、物流监装等环节中依托已有产品库,审核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与纸质授权,持续比对与分析交易货物的商标、品牌和包装等项目,控制知识产权风险。

5.4 应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风险控制系统,持续跟踪确认供货企业生产、装货和物流等情况,分析其一定时期内的出货数据,总结规律,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数据,给予委托人更好开业务的建议与意见。

6 报关

6.1 应配备报关员或委托专业报关行处理报关事宜,履行代理人职责,协助海关查验:

a) 内部事先预查验;

b) 配合海关抽查;

c) 将结果告知委托人:

1) 查验通过;

2) 查验未通过。

d) 当查验为下列不通过情况时,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处理:

1) 单证不符;

2) 归类不符;

3) 申报不符。

6.2 应提供线上申报服务,允许委托人选择服务内容,并根据服务内容一次性明确告知委托人所需单证,报关主要内容如下:

a) 办理货物进出口通关;

b) 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变更、转内销、核销等;

c) 海关原产地证办理;

d) 进出口法检和货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办理。

6.3 待收集单证后,应由审核人员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完成初审,确认是否为特殊监管产品,是否需要特殊手续,再协助委托人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宜协助审查与修改委托人自制的单证。

6.4 缮制报关的单证在递交海关前,应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准确、不错填漏填;缮制的单证应做到单单一致。

6.5 需要变更的,应提示委托人在报关前提出并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报关后有正当理由变更的,应由委托人提交书面证明,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更改。

6.6 受理委托及后续报关作业应符合GB/T 37518的相关要求。

6.7 报关服务还应满足GB/T 30055以及GB/T 22154—2008中5.2.5的相关要求和其他海关与口岸监管机关的规定。

6.8 对实施代理报关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 物流仓储

7.1 服务选择

7.1.1 应根据委托人需要的物流仓储服务,告知委托人相应要求与报价、可能存在的变更情况与解决方式,确认委托人物流服务需求、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物流方式、时间等信息。

7.1.2 应向自有物流业务部门或符合7.3要求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确认,明确告知委托人需要的单证与资料,经审核后缮制订舱单证。

7.1.3 物流仓储责任风险、货物投保与索赔应符合GB/T 28833以及GB/T 22151—2008中6.12和6.13的相关要求。7.7.2 订舱、货物接收与装箱

7.2.1 应告知委托人办理节点时间,联系物流运输工具或载具。

7.2.2 宜在装卸、转场和装箱时监装、验货,或要求保留视频、照片等证据,以保证货物出运的真实性,可委托第三方监装机构。

7.2.3 订舱、货物接受应符合GB/T 22154—2008中5.2.3和5.2.4的相关要求。

7.3 运输与仓储

7.3.1 集装箱整箱货运应满足GB/T 30349的相关要求。

7.3.2 集装箱拼箱货运应满足GB/T 30056的相关要求。

7.3.3 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机械设备、合理的保管措施、有效的管理手段,妥善保管仓储物,做到除发生自然损耗和自然减量外,不发生差、损、错事故。

7.3.4 宜及时通知委托人货物到达、入库与仓储状态,按照约定的条件发放提单。

7.3.5 运输与仓储应符合GB/T 22154—2008中5.2.7、5.2.11和5.2.12的相关要求。

7.4 国际快递

7.4.1 应向委托人确认国际快递服务商、重量与费用计算方式、预计时间、包装要求、托运要求、禁寄物品、是否需要保险、理赔须知等其他注意事项。

7.4.2 应协助委托人填写或审核运单。

7.4.3 当发生货物或包裹丢失时,应协助委托人寻找丢失件与索赔。

8 出口退税

8.1 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委托人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提单、运输凭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等税务机关所需的单证;宜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委托人提供退税率文库查询,并确保退税率文库为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版本。

8.2 收齐退税所需单证后,应查验品名分类是否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单证是否齐全,并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审核,协助委托人补充与修改。

8.3 应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与税务部门要求,确定与委托人在出口退税中分别应承担的责任,协助税务机关审核,在确认风险可控后为委托人提供退税服务或合同约定的代垫退税款服务。

8.4 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8.5 当发生出口退税风险时,应上报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与追缴。

8.6 在确认违法违规时,应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身份主体地位承担相应责任。

9 结算

9.1 单证缮制

9.1.1 应根据具体的进出口合同约定或国外进口商与委托人约定的收款方式缮制、办理对应的结算单证,包括需要办理的海关原产地证、贸促会原产地证/涉外商事相关证明等。

9.1.2 信用证结算应满足:

a) 应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委托人确认对应的装运交单条款,对明显不利于受益人的信用证条款,应提示委托人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条款;

b) 信用证交单单据制作应满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现不符点交单时,应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才能安排交单。

9.1.3 托收结算应满足:

a) 付款交单(D/P)结算要求;

b) 承兑交单(D/A)结算要求。

7.9.1.4 汇付结算应满足:

a) 电汇结算要求;

b) 信汇结算要求;

c) 票汇结算要求。

9.1.5 委托人自行制作结算单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宜按7.9.1 中的相关要求提醒委托人。

9.2 交单

9.2.1 贸易合同中有要求提供产地证或商检证书的,应在交单前向官方机构申请产地证、商检证书。

9.2.2 信用证结算应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前向银行交单。

9.2.3 托收结算应在备齐交单单证后及时向银行交单收款。

9.2.4 汇付结算应在备齐单据后,按国外进口商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国外进口商邮寄或由委托人转交。

9.3 收汇结算

9.3.1 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遵循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9.3.2 应分析海外买家的信用信息和风险等级,可向委托人提示收汇风险,保障订单的收汇安全。

9.3.3 对于正常收汇的订单,应通知委托人流程状态,并按照约定的结汇支付方式与时间进行。

9.3.4 对于超过约定时间或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未收汇的订单,应立即进行风险提示并协助委托人催收。

9.3.5 对已经投保信用保险的未收汇订单,应在信用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报损、索赔手续。

9.3.6 货物到达后,应符合GB/T 22154—2008 中5.2.9 的相关要求和银行、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

10 信用保险

10.1 宜根据实际调查、资信报告、信用保险机构预警信息和历史信息,分析审核委托人所提供海外买家的信用与风险情况,建议委托人办理相关信用保险。

10.2 宜对接专业信用保险机构,代理委托人投保或按照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身名义投保。

10.3 应告知委托人办理信用保险的条件与所需单证,遵守信用保险机构的相关规定,协助信用保险机构对委托人进行审核、投保与赔付等业务办理。

10.4 当涉及信用保险风险发生时:

a) 对委托人要求进行自追的业务,应先取得信用保险机构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自追进展或结果通知信用保险机构;

b) 对委托信用保险机构催收的业务,应定期将信用保险机构催收的进展或结果通知委托人;

c) 对自追或委托信用保险机构催收无着的业务,应在信用保险机构规定时间内转入下一流程;

d) 对发生可损、索赔的业务与上一流程转入的业务,应按照信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向信用保险机构办理报损、索赔手续,并通知委托人办理结果。

11 协助融资

11.1 应在确认委托人与订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

11.2 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不应开展融资服务。

11.3 应协助委托人控制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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